出版总署拟将原创数字作品等纳入网络出版范畴

    中新网12月19日电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出版、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等有关活动的管理,新闻出版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对《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》等规章进行了修订,起草了《网络出版服务管理办法》(修订征求意见稿)。
  意见稿对“网络出版服务”进行了明确定义。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,以及为他人提供传播网络出版物服务的行为。

  规定所称“网络出版物”,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经过制作、编辑、加工的数字作品,范围主要包括四类:(一)文学、艺术、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、思想性的文字、图片、地图、游戏、动漫、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作品;(二)与已出版的图书、报纸、期刊、音像制品、电子出版物内容相一致的数字作品;(三)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、编排、汇集等方式形成的数字作品;(四)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作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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